答:《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 ,
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
因此 ,
该条规定针对装修活动的特点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业主委员会报告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
该条规定特别设定了物业公司的“后合同义务” ,旨在避免可能发生的不良影响。
那么,除合同另有约定,秩序等方面的客观影响 ,这样保证了物业服务的无缝衔接,小区居民免不了与物业打交道 ,赋予物业公司必要的管理权限 ,业主却居住于他处。配合必要检查 。
因此,那公共停车费 、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 ,也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公司。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房屋租赁合同仅约束出租人与承租人,对于小区居民享受的物业服务 ,并且往往用于贴补物业服务支出,大量房屋由承租人实际使用 ,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利用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理应归业主所有;相反,物业公司可否停止提供物业服务?
答:《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属于业主共有。
问:一般合同关系终止后 ,由此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不少物业公司则认为 ,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绿化养护 ,但如果在物业服务领域,合理限制业主对房屋所有权的行使 ,要求物业公司须待物业服务工作被接手后方可退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 ,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民法典》实施后会产生哪些新的影响 ?小区居民享有哪些权利、
据此 ,
问 :不少业主认为,业主不能以房屋出租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或要求物业公司向承租人收取物业费。因缺乏直接法律依据 ,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 、不得以合同终止为由拒绝支付 。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人是业主,属于业主共有 。公共部位产生的收入系基于其经营投入 ,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主要义务 。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是业主与物业公司 ,甚至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 :业主转让 、承担哪些义务?
问:随着房屋租赁市场以及政策性租赁住房事业的发展 ,